父母離異後財產繼承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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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後財產繼承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近些年,我國離婚率高居不下的問題,不僅對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利影響,而且因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財產繼承等延發性問題,造成一系列糾紛不斷,不僅傷害了親人間的感情,而且對子女後代也留下一些不安定隱患,那麼,按照相關法律父母離異後財產繼承人是如何規定的呢?

父母離異後財產繼承人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未留遺囑對自己財產處分的情況下,孩子依法享有繼承權。

按照國家《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有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可見子女的繼承人身份是法定的。

父母離異,無論子女的撫養權是歸父還是歸母,父母是否各自再婚甚至又有了孩子,都割不斷父母與子女的血緣關係,不影響子女的繼承權。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綜上所述,關於父母離異後財產繼承人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無論父母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子女都依法享有繼承權,包括婚生、非婚生、撫養、收養的子女都是一樣,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有殺害、傷害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偽造毀損遺囑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則取消行為人的繼承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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