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後遺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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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後遺囑怎麼辦?

一、放棄繼承權後遺囑怎麼辦?

如果是遺囑中全部的繼承人放棄繼承,那麼就可以不用管遺囑了,然後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繼承,如果只是遺囑當中某一個繼承人宣佈不放棄,那麼就按照遺囑分擔給其他繼承人。

二、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後反悔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此外,如果放棄繼承是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的公證能不能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放棄繼承權後反悔是否有效關鍵是看遺產是否進行處理,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只要繼承人能夠提出正當理由並有相關證據,那麼反悔是可以被承認的。

三、《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繼承方式】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為了避免死後繼承財產時出現糾紛也是可以提前訂立遺囑的,在遺囑中也是要寫明訂立遺囑當事人的具體信息以及財產的內容和分割情況,同時在訂立遺囑時一定要在當事人根據自身的意願並在合法有效的條件下訂立的,否則該遺囑也是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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