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財產繼承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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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財產繼承時間限制嗎?

死者財產繼承時間限制嗎?

1、死者財產繼承沒有時間限制,《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但是並沒有關係具體繼承時間的規定。

2、如果不涉及繼承糾紛的話,繼承不受時間限制。但是如果涉及繼承糾紛,財產繼承有時間限制。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3、《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關於遺產繼承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發生繼承後,繼承人應及時協商進行財產分割;對協商不成,建議及時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以免過了訴訟時效,自身的權利得不到法院的保護。

依照《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又進一步規定: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後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由於沒有任何一部法律直接對遺產繼承的時間進行了限制,故此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具體開始繼承的時間。對於有遺囑的,那麼只要繼承人之間獲得的遺產並不存在交叉,那麼就可以自由的選擇何時辦理繼承過户手續。若是法定繼承,在知道其他人已經在協商分割遺產時,需要及時的加入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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