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的時限怎麼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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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時限怎麼起算?

遺產繼承系繼承人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就取得繼承權。因遺產繼承時限的起算與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確定有關,因此,大家首先應當明白我國規定的自然人死亡時間是如何確定的。本站為您介紹遺產繼承的起算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這兩種方式都屬於公民在法律上的“死亡”,其死亡時間也都應有法律明確規定。

(一)自然死亡時間的確定。

自然死亡亦稱生理死亡或公民生命的絕對消滅。根據司法實踐,確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據是:

(1)被繼承人呼吸停止,心臟停止跳動的時間;

(2)醫院的死亡證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3)户籍管理登記手冊中記載的死亡時間。

(二)公民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死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公民須下落不明滿四年才有權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請;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須注意的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須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並滿4年後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請。

(2)須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利害關係的。只有經利害關係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3)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後,鬚髮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

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滿,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事實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決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其複雜的,有時公民死亡的時間對有關人員利益影響甚大,因而我國的司法解釋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確定公民的死亡時間作出了規定:A.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B.如果長輩和晚輩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後順序無法確定的,推定先輩先死亡。C.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輩分相同的人,不能確定死亡的時間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

父母還健在的子女雖不能繼承他們的財產,但是卻可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財產,例如父母住在時可通過贈送行為把財產贈給子女,也可通過合同方式把財產出賣給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賣、租賃、贈與給他人或集體。這些行為都是父母合法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其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法律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健在的父母,也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只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他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或單位都無權進行干涉或阻撓。子女強行繼承健在父母遺產的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規定。繼承權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而我國法律將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形式。因此,當事人首先應當明白我國法律規定的兩種死亡形式的時間起算點。如上述解答未能解決您的問題,您也可向律師作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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