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一、自主遺囑的法律效力是怎麼樣的?
自主遺囑的法律效力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之下是有效的。自書遺囑在訂立遺囑的人死亡之後生效,繼承人對自己遺囑的真實性有爭議的,可以到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一般是進行筆跡的比對,以確定是不是被繼承人書寫的。
自書遺囑是由被繼承人自己書寫的,用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處分其遺產的依據。遺產開始繼承時,按遺囑的要求分配遺產,如果對自書遺產的真實性有爭議就需要通過起訴或者協商的方式處理。
二、自書遺囑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實質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週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形式條件
1、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2、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寫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3、遺囑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三、訂立自書遺囑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寫清楚自己要交代的問題,一般還是可以的。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首先要寫明立遺囑人的個人情況,比如姓名、性別、年齡等,按照身份證上的寫就可以了,最好寫上身份證號碼。
第二,要寫明立遺囑人財產的情況,比如房屋的坐落、房產證號,動產的地點等等。
第三,要寫明繼承人的情況以及繼承人和立遺囑人的關係。
第四,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書遺囑要親自書寫等。
自己所書寫的遺囑是需要仔細的來辨別其中的內容的,如果説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的話,那麼也不會發生效力,所以就會導致遺囑沒有任何的意義。並且訂立遺囑的時候還需要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