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通過遺囑確定遺產繼承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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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通過遺囑確定遺產繼承份額嗎

遺囑必須符合《繼承法》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凡違反《繼承法》第十九條、二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的遺囑無效,部分違反,部分無效。為保障遺囑的效力,應該怎麼訂立遺囑?按照繼承法規定,立遺囑人能通過遺囑確定遺產繼承份額嗎?這些問題,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怎麼訂立遺囑

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但是,遺囑是對遺產和其他事務的處分和安置。所以遺囑應當具體、明確、清晰、便於執行,防止發生糾紛。

遺囑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指明遺產的範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後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代,指明遺產的範圍、名稱和數量。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傢俱、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併寫明。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遺囑人遺贈財產的,應寫明受遺贈公民的姓名;國家或集體為受遺贈人的,也應寫明其單位名稱等。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並説明遺產的名稱、 數量及存放地點。在遺囑中,應當指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繼承或受遺贈的具體財產的名稱、份額或數量等。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但如果未寫明每個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某項財產的數量或份額的,法律一般推定為均等享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即應當平均分配該項遺產;遺囑中尚有沒有處分的財產的,該財產即視為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例如,遺囑人立遺囑將某項財產遺贈給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該好友必須將遺囑人的幼子撫養成人;又如,遺囑人孑然一身沒有親人,遂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遺贈給他的一位鄰居,並要求其在遺囑人死後料理他的後事等。遺囑人還可以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遺囑中責成繼承人將所遺留的數間房屋,送給小學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於科學實驗室等。

(5)再指定繼承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於遺囑人死亡等 情形的發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

二、能通過遺囑確定遺產繼承份額嗎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也就是説,只要不違反《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這個任意處分,不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產,而不依法定繼承順序的規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確定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而不必按法定繼承份額的規定。

應注意的是《繼承法》對遺囑繼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規定,如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是為了保護繼承人中那些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以免他們的生活陷於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也無形中加重了社會的負擔。

以上就是“怎麼訂立遺囑,能通過遺囑確定遺產繼承份額嗎”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遺囑在遺產繼承過程中發揮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公民如果不能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容易造成親屬間相互猜忌,甚至會引發更大的糾紛。如果想要訂立遺囑,最好向專業遺產繼承律師諮詢一下,瞭解清楚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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