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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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再婚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老年再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為避免以後發生糾紛,老人再婚前可以簽訂婚前協議書,對雙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等作出約定,此種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字認可是有效的。不一定要進行公證,公證只是加強了協議書的效力。只有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作公證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協議內容及影響涉及到了再婚雙方以外人員的權益和行為,就必須進行公證。

二、老年再婚法律規定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2、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後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係。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並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並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於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並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老年人再婚雙方如果真的在未來可以互相依靠那也算得上是一樁美事。不過在法律層面上講,再婚牽扯到的事務相對要繁雜,為了避免日後因為財產的不必要紛爭,小編建議大家,如果老年再婚協議中涉及到較多財產問題,做好還是選擇公證處來對其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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