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執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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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執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有很多人都有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孩子探視權的這種經驗,因為很少有人會理性的看待對方行使探視權的這種權利,因為離婚而反目成仇的倒是比比皆是。實際上對探視權的這種事情應該推己及人的考慮一下對方的感受,畢竟孩子也不是自己一個人的。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的時候很多人考慮的一個問題是,探視權執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探視權執行費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繳納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二、探視權中止的情況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 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 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首先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並不需要向法院交費,因為這種情況是由被執行人而導致的,所以如果法院對探視權的問題進行了強制執行以後,那麼所產生的費用由阻止行使探視權的人交納。探視權執行費標準在50到500元左右,如果法院已經強制執行過了對方還是屢教不改的話,可以考慮一下提起變更撫養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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