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由女方撫養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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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離婚夫妻對子女的扶養權都爭得面紅耳赤,互不想讓。其實我國法律對子女的扶養權都做了一些規定,那麼,如果女方要扶養子女,那小孩由女方撫養的情形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道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小孩由女方撫養的情形有哪些

一、小孩由女方撫養的情形有哪些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什麼情況下將子女判由女方撫養

只有提供以下證據,法院才會將子女判由女方撫養:

(1)小孩的户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要注意的是,有的時候女方爭取不到孩子的撫養權時,孩子的外公、外婆就會向法院陳述,説孩子是由自己帶大的,要求孩子歸自己扶養,其實這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法院也不會考慮這些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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