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結構撫養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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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結構撫養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在孩子最初的成長階段家庭教育和撫養方式才是非常重要的一段時期,如今我國的家庭結構模式在某種程度上也會影響到孩子的撫養方式的,因為大多都是老人們在家帶孩子,年輕人卻只顧忙於工作。其實,正常的家庭結構撫養方式有幾點是需要初為人父人母注意的,例如孩子的成長期其實是最需要父母在感情上的陪伴的。

一、家庭結構撫養方式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1、孩子在依戀期裏,最需要的就是父母的陪伴

心理學研究發現,若是人在生命早期長期沒有得到這種依戀的滿足,就容易產生不滿足感、從而產生煩躁、敏感、神經質等性格障礙。所以,專家建議,對於3歲以內的嬰幼兒(尤其是1歲以內),應該保證1-2個固定的撫養人,而不應該總在變換照看者

鑑此,需要所有的父母明白:在準備懷孕、準備養育孩子時,一定要做好思想準備,在孩子出生後的第一年不管如何辛苦,一定要自己帶孩子!不要讓孩子離開你,尤其是初生的第一年!

2、在孩子六歲前對他説“不!”

父母的養育之愛要有知性,不要給孩子一種誤讀的可能。那麼,如何對年幼的孩子“説不”呢?方法是:

第一,選擇孩子早期表現出任性的時間,一般應該在3-5歲。

第二,“説不”的環境要講究,要讓孩子單獨面對你,而不要讓他在眾人面前、或在其他親屬而前面對你。

第三,初次這樣做,孩子可能會繼續哭……,這時父母一不要打他,二不要罵他,三不要在這時給他講道理,因為他還小,很多言語還不太明白;

第四、不要走開,因為要讓他一直感受你不讓步的態度。

二、什麼樣才形成撫養關係?

是否形成撫養關係,不能以撫養教育時間長短論。

我國婚姻法或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形成撫養關係所需要的期限進行規定,究竟多長時間合適,該時間的計算能否適用中止、中斷,這些問題都無規可循,也不可能適用“一刀切”式的規定,需要綜合考量。

撫養關係應具備“物質上的幫助”、“情感上的交流”。

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可能會在經濟上支助未成年繼子女,但繼子女如並未跟隨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也未對其進行過生活、學習的照顧及培養,雙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動和交流,達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撫養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認定形成了撫養關係。因此,撫養的真實含義應當是繼父母和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一樣的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形成撫養關係不以繼子女物質回報為條件。

《繼承法》上“撫養關係”有兩層意思:一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二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撫養繼子女成年後,繼子女可能因為讀書、工作等原因,無力在物質上回報父母,但這並不影響雙方間形成撫養關係,因繼父母在撫養繼子女及子女成年後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與互動,讓繼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與滿足,更是繼子女對繼父母一種更高層次的回報。

主要就是在撫養的過程當中要注意父母對孩子的撫養不是説給錢,提供一切很好的物質生活就行了,缺少感情上的陪伴將會給孩子心理造成一輩子沒辦法彌補的陰影,另外撫養孩子不能一味的溺愛,很多好的性格都是在很小的時候有父母去培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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