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人監護人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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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權人監護人是一樣的嗎?

撫養權人監護人是一樣的嗎?

監護權重於撫養權,監護權是法定權,撫養權是協商或裁判授權。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

撫養權問題,一般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有監護權並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

負擔兩個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以上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比例。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為止。子女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撫養費。

二、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綜上所述,在我國,監護權是法定的,但是撫養權不一定是法定的。也就是説監護權他不可能通過協商來將監護人隨意安排,比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要的只能是他的父母,除非他的父母喪失了監護能力,或者死亡,他的監護權才可以轉給別人。但是撫養權他可以通過夫妻雙方的協商來決定,最終孩子由誰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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