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作為監護人損害由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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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作為監護人損害由誰賠償?

大家肯定都知道監護人,監護人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當的或者説在今後的生活中肯定要當的。監護人其實在我們國家的規定當中規定的是並不一定僅僅指的是人,單位也可以作為監護人,單位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其實和人作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差不多的。那麼單位作為監護人被監護人侵權了損害有誰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被監護人侵權造成的損害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被監護人如果自己有財產的,應以他的個人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如果單位作為監護人的,則應由單位承擔責任,但被監護人如果自己有財產的,應以他的個人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單位監護人不另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單位作為監護人,被監護人侵權造成的損害,自然由單位賠償。

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對於單位作為監護人的時候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被損害了的話我們國家規定的是肯定需要單位進行賠償的,因為監護人的義務就有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和合法權益的規定,對於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財產合法權益的事情是必須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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