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離婚撫養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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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離婚撫養權有哪些規定

審理離婚撫養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的宗旨,在審理離婚糾紛中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時,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並作出具體規定。

1、針對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該《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的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上述規定,主要考慮到孩子在哺乳期,以及其他不便由男方照顧的情況,原則上由女方撫養,更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但是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男方也可以主張撫養權。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商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一起生活,如對子女的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准許。

2、針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的規定:“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總結起來主要有這幾種情況,一方不能生孩子了;和一方生活較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患嚴重產染病或其他疾病的。

雖然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的,但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旗鼓相當,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此時,如果子女與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生活較長時間,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願意撫養且有能力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未成年子女十週歲以上的,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孩子的撫養費的給付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4、成年子女仍須給撫育費的情形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的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子女如能夠辨別事務、年齡在10歲以上的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意願進行審理和判決。支付撫養費用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收入或子女的實際花費進行計算。拒不支付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要求支付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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