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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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判孩子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以下標準處理: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對於不撫養子女一方,不給付撫養費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如果夫妻在離婚的時候,並不能就還在撫養的問題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也是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官在准許夫妻離婚的同時,也就會對孩子撫養費一併作出處理。而此時,法官確定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往往就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子女的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狀況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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