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小孩給別人撫養要出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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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孩子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實踐中可能會有一些父母由於家庭經濟的原因,無力承擔孩子的撫養支出,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父母可能會想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那送小孩給別人撫養要出什麼手續?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在下文中進行了詳細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送小孩給別人撫養要出什麼手續?

一、無能力撫養小孩送人的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了,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報道中的送養者、領養者的行為並不符合法律有關收養的規定,其收養行為不合法。有償的收養行為更不可取,一旦送養的兒童系通過不合法渠道送來,則送養人與收養人均有可能涉嫌犯罪。

二、送小孩給別人撫養要出什麼手續?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户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到港、澳、台、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關係。

首先,父母將孩子送給他人撫養的前提是父母確實已經無力撫養孩子,同時父母不能收取收養人的財物,否則會涉嫌拐賣兒童罪。而收養孩子的當事人也要滿足收養條件,並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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