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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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一、離婚後孩子怎麼判

1、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者是雙方協議的數額來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2至10週歲的孩子,可以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

5、10週歲以上的孩子,則應考慮孩子本人的意見。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撫養費規定

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一般來説,撫養費的給付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其實説是最有利原則,真正對孩子最有利的還是一個和諧温馨的家庭。希望各位謹慎結婚,跟孩子一個真正健康發展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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