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協商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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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民法通則》確定監護人時

怎麼樣協商確定監護人?

應依據監護人的監護順序、監護能力、對被監護人有利等因素認定。

2、“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沒有明確規定,應是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相互有爭議時(即都想做監護人、或者都不想做監護人)、又能對誰做監護人相互協商一致時,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

3、“若《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可以取得監護權的人都有監護能力(包括父母),是否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允許。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條:“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定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1款、第2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擔任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必須遵循下列要求:

(1)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上述自然人和社會組織作為監護人的順序,應當根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的血緣、撫養和組織等關係的遠近來確定。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並且是首位的監護人。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第三,在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上述三種法定監護人,順序在先者排斥順序在後者。

(2)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設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

對於協商確定監護人的問題我們在生活當中肯定都會遇到,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明確的,協商確定監護人也是需要有條件的,對於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有協商當監護人的條件。監護人的順序在我們國家也有規定,一般都是會按照監護人順序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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