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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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嗎?

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嗎?

公證遺贈扶養協議可以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解除遺贈扶養協議。該《繼承法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者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解除遺贈扶養協議的條件是什麼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其目的在於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 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遺贈扶養協議也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具體的對於遺產的處理方式,但是在這樣的一種方式上面的話是存在着一些問題的,比如説如何可以解除遺贈扶養協議。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完全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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