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 - 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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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離婚率越來越高的今天,伴隨着離婚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譬如,財產的合理分割、小孩的撫養權等問題。對於撫養權,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後撫養權只能歸一方,另一方只能用於探視權。那麼,離婚之後,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本站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探視權的行使

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 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三、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

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視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不具有撫養權的父母享有的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但在其探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之後,有必要中止其探視權。這些不利於小孩身心健康的情形有探視人喪失行為能力、患嚴重傳染性疾病、與子女感情惡化等等。除了要知道離婚之後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您還應該瞭解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恰當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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