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監護人確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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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指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也因此將該案由放在特殊程序部分。為明確區分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與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現將原案由規定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

申請監護人確定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典》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l款中的(1)一(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並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裏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民法典》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訟。

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於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於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被指定人不服的,還可以在接到有關組織關於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者日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未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僅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監護人,有一些老年人也是需要監護人的,根據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才會輪到其他人當監護人,如果其他人對監護人資格有爭議的話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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