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母親名下房屋為子女出資房屋且子女主張贈與母親一人屬於父母共同財產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原告訴稱

房產繼承律師——母親名下房屋為子女出資房屋且子女主張贈與母親一人屬於父母共同財產嗎

原告趙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位於房山區一號房產的50%(73.89平方米)由原告繼承,該房產50%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趙父與趙母系夫妻關係,二人生有長女趙某麗、次女趙某傑、三女趙某芳和長子趙某輝共四個子女。2014年11月12日趙父立遺囑一份,該遺囑經過公證。趙父在遺囑中表示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產是趙父與趙母的夫妻共同財產,自願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交由趙某傑來繼承。趙父2016年5月26日去世。

綜上,趙父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交由原告法律規定。其自書遺囑內容、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有效。原告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和依法有據,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趙母、趙某麗、趙某芳辯稱,1、本案關鍵在於趙父是否具有美國國籍,其在美國的結婚證的合法性、有效性,屬於趙母的房屋是否是經濟適用房,美國國籍人是否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權利。2、趙父的個人護照、死亡證明等材料都可以證明他是美國國籍,對此雙方無爭議。趙父在美國的結婚證、離婚證書是美國加州的官方法律文件,是合法有效的。

3、趙父的婚姻效力問題。趙父在美國結婚離婚發生地在美國,其效力無論是從國家司法主權來講還是屬人來講管轄權都在美國,所以趙父在美國的結婚、離婚行為真實合法有效。趙父在中國未進行合法的離婚手續,他用偽造的離婚證在美國結婚,中國法院對他在中國的婚姻狀況有2種認定。其一,他在美國結婚後,應認定他在中國的婚姻已終結,所產生的後果是趙父書寫遺囑時其已與趙母不存在婚姻關係,他是不具備主體資格。趙父在離婚上對財產的處理,則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其二,趙父在美國結婚,在中國的婚姻繼續有效,我國禁止重婚。趙父在美國結婚時宣示其在中國已離婚。所以趙父在美國結婚時使用了假的離婚證。4、涉案房產證的效力問題,房產證上寫明為趙母單獨所有,該房屋屬於經濟適用房。而外國人在我國無權享有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所以趙父對涉案房屋沒有權利。涉案房屋是趙某麗贈與給趙母錢,趙母購買了涉案房屋。5、趙父與離婚公證書中“夫妻共同財產總額”處,夫妻共同財產不超過4萬美金,且該二人個人亦無超過4萬美金的個人財產。從該條可以看出,涉案房屋不屬於趙父的遺產。

本案涉房產,並非為趙母用其與趙父的共同財產所購買。而是用趙某麗贈於她個人的錢款購買,依據法律有關贈與財產的有關規定,該涉案房產屬於趙母用其女兒贈與她個人的錢款購買的、屬於她個人的財產。該房產是經濟適用房,具有一定的人身權利,而趙父已經加入美國國籍,成為美國公民,他沒有權利在國內購買經濟適用房。

關於涉案遺囑效力,該遺囑系無效遺囑。如果趙父與趙母的離婚證是偽造的,則趙父無論是適用中國法律還是適用美國法律,都涉嫌刑事犯罪。趙父所謂遺囑的內容,與其在美國結婚離婚的文件中表述存在明顯矛盾。故趙父的誠信值得懷疑。由於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在中國,所以趙父與趙母有關財產的爭議,不是遺產繼承的爭議,而是離婚分割財產的爭議。因此就應當遵守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趙父自述其上段婚姻結束時間為2008年12月15日,而且在2012年12月31日重婚開始。因此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張其財產權利的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直至其去世都未對涉案房產主張過權利,所以無論從哪一個時間節點計算,他都已經喪失了對該房產的主張的勝訴權。

涉案房產屬於趙母個人財產,趙父無權以遺囑的形式處分屬於趙母個人的財產,故該遺囑無效。

被告趙某輝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趙父與趙母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四個子女,分別為趙某麗、趙某傑、趙某芳、趙某輝。趙父於2016年5月26日去世,其父母均先於其去世。

2002年10月27日,趙母與北京市R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於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

2008年10月7日,趙母簽署聲明書,內容為:本人於2002年10月27日與北京市R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座落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的房產。全部由我女兒趙某麗出資。特此聲明。聲明人處有趙母簽名。

2008年10月8日,北京市某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2014年7月15日,一號房屋取得房產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趙母,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辦理一號房屋不動產登記手續檔案中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顯示申請人為趙母,申請人配偶為趙父。

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母、趙某麗、趙某芳向本院提交了趙父在美國的結婚證書、離婚證,證書顯示2012年12月31日,趙父與案外人林女士在美國結婚。2013年10月1日,趙父與林女士在美國離婚。趙母、趙某麗、趙某芳表示就趙父與林女士結婚、離婚的婚姻效力問題,因趙父及林女士都不具有中國國籍,被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

2014年11月12日,趙父在美國洛杉磯書寫遺囑一份,載明: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是我和妻子趙母的共同財產,我本人決定,將屬於本人份額的房產權交於女兒趙某傑來繼承。北京市房山區二號,是我和妻子趙母的共同財產,我本人決定,將屬於本人份額的房產權交於兒子趙某輝來繼承。簽字:趙父於美國洛杉磯,2014年11月12日。尾部加蓋加利福尼亞公證處洛杉磯縣印章。該份遺囑於2014年11月12日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證處洛杉磯縣進行了公證。

趙某傑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提交了證明一份,內容為:我們是證人張某和鄭某(下面簽名者)。於2014年11月12日在現場見證趙父簽署遺囑。證人處有張某、鄭某簽名。並加蓋了印章。

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某傑向本院提交了聲明一份,載明:北京市房山區一號,這所房子是母親趙母和父親趙父的共同合法財產,不准許任何人以任何藉口將房子權屬變動、變更、出租、佔用等,凡事涉及假證件、假文件以及曾強簽署過不實簽字,一律無效。該份聲明尾部,有趙父、趙母的簽名。時間為2014年11月3日。趙母對於上述聲明上趙母的簽名表示並非自己本人所籤,不予認可。趙某傑表示上述聲明,系趙父與趙母電話溝通後,趙父在美國書寫簽名後郵寄至我國,再由趙母簽名的,並向本院提交了當時郵寄聲明的信封予以證實。

趙母、趙某麗、趙某芳向本院提交趙父離婚證一份,本院到北京市房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詢趙父與趙母離婚登記情況。北京市房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向本院出具證明,內容為:經查閲我處2008年12月15日的婚姻登記檔案,無趙父和趙母(的離婚登記記錄。

對於房屋的分割方式,趙某傑、趙某輝主張按份額分割,趙母、趙某麗、趙某芳表示不同意分割。

 

裁判結果

登記在趙母名下坐落於房山區一號房屋二分之一份額由趙母所有,二分之一份額由趙某傑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配偶、子女、父母均屬於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其他共有人的份額析出,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本案中,趙父與趙母在我國並未通過相關程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號房屋系被繼承人趙父與趙母婚後取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佔二分之一份額。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本案中趙某傑提交的趙父的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為有效。故法院對於趙父的遺產按照遺囑處理,一號房屋中屬於趙父的份額由應趙某傑繼承。

對於一號房屋的分割方式,趙某傑要求按份額分割,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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