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 - 哪些情況會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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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哪些情況會判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以來,由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使協議離婚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導致通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來離婚的夫妻越來越多。

那麼,如果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想離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後,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判決離婚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法官認為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離婚。而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是法官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説,如果沒有這五種情況之一,法官通常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這裏有幾點需要提醒注意:一是“與他人同居”,是指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偶爾的一次婚外性行為不構成此處的“同居”。二是“因感情不和”,是指夫妻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不和”,如果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分居兩地的,不屬於此種情形。三是“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實踐中一般要求不在同一住址居住,對於“同屋不同室”“同室不同牀”等,均不屬於這裏的“分居”。

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第一次起訴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雙方又持續分居滿一年,夫妻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會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從而判決准予離婚。這是《民法典》新增的內容,值得注意的是,不要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相混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的意思是,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需要滿六個月後才可以再起訴,這僅僅是程序性的規定,至於起訴後能否判決離婚,還需要進行實體審理。

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經滿兩年,另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以後,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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