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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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離婚案中涉及第三人利益如何處理

鄭某與楊某2011年登記結婚,婚生女丹丹於2012年出生,2015年購買A房屋,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現房屋未還貸款118萬元。楊某在2019年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給案外人白某20萬元。雙方均主張房屋首付款項系其父母支付,但目前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形成完整的款項支付鏈條雙方於2021年初感情惡化並分居至今。現在雙方同意離婚,均確認丹丹由鄭某撫養,楊某支付撫養費,楊某目前無工作,現因丹丹的撫養費和房屋分割達不成一致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2019年,楊某轉給白某20萬元的行為是否屬於為離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鄭某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2.雙方對於房屋首付款的爭議如何處理?

3.雙方均主張分割A房屋,如何處理?

4.婚生女丹丹的撫養費如何認定?

義賢律師分析

關於爭議焦點1:楊某在2019年轉賬給白某20萬元,該轉款發生於雙方分居兩年前,不屬於為離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鄭某如認為該款項系楊某無權處分,可另案向款項收取人主張。

關於爭議焦點2:因本案離婚糾紛,房屋又登記為雙方共同共有,法院僅能處理房屋分割,對於首付款的返還要求,涉及到雙方父母的權益,本次離婚案中不宜處理,雙方可另案主張。

關於爭議焦點3:A房屋系雙方共有,雙方可以通過競價方式主張A房屋所有權,扣除A房屋的剩餘貸款,將剩餘房屋價值的一半給付給對方,剩餘貸款由取得所有權方自行償還

關於爭議焦點4:楊某現雖無工作,但其身體狀況並非喪失生活和工作能力,考慮婚生女丹丹現情況、生活教育成本以及社會收入水平,認定楊某每月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法院判決

A房屋最終由鄭某競價600萬元取得所有權,判決如下:

一、准予鄭某楊某離婚;

二、雙方婚生女丹丹鄭某撫養,楊某每月負擔撫養費1500元,至婚生女丹丹十八週歲時止;

三、A房屋歸鄭某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鄭某負擔;鄭某給付被告楊某房屋補償款241萬元;

、駁回鄭某楊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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