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夫妻一方死亡未立遺囑 - 另一方有權處分其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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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夫妻一方死亡未立遺囑,另一方有權處分其遺產嗎

 

原告訴稱

王某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海淀區1號房屋由我繼承70%份額,王某芳、王某剛、王某軍各繼承10%份額。

事實和理由:我與王某剛系兄弟姐妹關係,父親王某強於2006210日因病去世,未留有遺囑。父親去世後,父親名下房屋由母親李某麗居住管理。200818日,李某榮於北京市海誠公證處辦理了公證遺囑,確定將其份額及從父親王某強處繼承的份額遺留給我個人所有。201812日,李某麗去世。後我與王某剛協商繼承事宜,但被王某剛拒絕。

王某芳訴稱,父親去世後,母親沒有生活來源,我每月都給母親錢,一共給了12年,我對老人盡到了贍養義務。王某紅在照顧贍養老人方面的作用非常不理想,事實是她沒有照顧老人,辜負了老人的託付。王某紅愛人的朋友是辦公證的,我不認可遺囑的真實性,因此分配給她70%份額不公平。

王某軍訴稱,王某紅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責任,最後是王某剛照顧老人,給老人養老送終。雖然公證遺囑是事實,但辦理公證是王某紅自己説的,我不清楚這件事,我不認可遺囑的效力。我同意遺產由王某剛繼承40%,其餘部分由我與王某芳、王某紅各繼承20%

 

被告辯稱

王某剛辯稱,訴爭房產系我出資購買,且產權登記人王某強、房產共有人李某麗與我曾口頭約定該房屋屬我所有。王某紅愛人認識公證處的人,該遺囑是王某紅在欺騙李某麗情形下辦理的。李某麗所立公證遺囑處分了我的合法財產,應屬無效。

201724日,李某麗重新訂立遺囑,作出與公證遺囑內容不同的財產處分。即使該房產作為遺產分割,因我出資購買了房產,應當予以多分或補償。李某麗遺囑繼承房產是附條件的,即應照顧老人生活起居等,直至養老送終,但王某紅未能履行相應義務,故應取消其接受遺產的部分權利。此外,我生活困難,且身體患有多種疾病,在分配遺產應當得到照顧。自20178月起,我與李某麗共同生活,同吃同住,養老送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多分。根據李某麗的遺囑,存款應全部由我繼承所有。

 

本院查明

王某強與李某麗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共育有子女4人,分別為王某芳、王某紅、王某剛、王某軍。王某強於2006210日去世。李某麗於201812日去世。位於北京市海淀區1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由王某強於2000517日購買,後於同年7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王某芳、王某紅、王某軍主張涉案房屋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剛則主要以其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之事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個人財產。王某紅、王某軍表示對王某剛主張的出資事實不知情,王某芳表示曾聽母親説王某剛出了部分資金。經本院詢問,王某剛述稱當時其將購房款交給父親,是由父親交到單位購房,後因房屋調換多出面積的相應出資是由母親出資的。王某剛向本院提供顯示有“李某麗”簽名並捺印的《證明》及其本人離婚時的開庭筆錄內容為依據,該《證明》內容為王某剛本人書寫,開庭筆錄則為當事人本人陳述,該兩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未得到王某芳、王某紅、王某軍的認可,王某剛未能就其主張的出資事實向本院充分舉證。

王某紅持有公證《遺囑》,主張依遺囑繼承父親王某強於涉案房屋中的相應份額。該公證《遺囑》為母親李某麗生前於200818日,經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公證確立,內容為:“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區1號在我丈夫王某強名下的樓房一套,是我與丈夫王某強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去世後,上述房產中屬於我的部分和我應該繼承王某強的部分全部遺留給我的二女兒王某紅個人所有;王某紅在繼承上述房產後為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其與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

現王某芳、王某軍、王某剛均主要以對該公證遺囑過程不知情,且王某紅愛人認識公證處的人為由,對該公證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均未能就其質疑向本院提供充分反證。王某剛另以李某麗處分其個人財產及公證遺囑被李某麗為其出具的另一遺囑所替代為由,否認該公證《遺囑》的效力。王某剛所持有的《遺囑》文字系打印且為複印件,簽署日期為“201724日”,並僅有“李某麗”簽名並捺印,內容有涉及對涉案房屋及存款的處分意見。王某芳述稱系其受母親李某麗之託而為其打印,且現已找不到原件。該遺囑形成的相關事實未得到王某紅的認可,王某剛未能就其主張的相關事實向本院充分舉證。

經本院詢問,王某剛主張在法定繼承原則下多分父母遺產,其主要理由包括出資購房、履行贍養義務較多及身體患病缺乏勞動能力致生活困難,為此其向本院提供證人書面證詞、財產購置憑證、診斷證明等。王某芳、王某軍均表示同意給予王某剛多分遺產,王某紅對王某剛的主張不予認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應反證。

 

裁判結果

現在王某強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1號房屋,由王某紅繼承百分之六十七的所有權份額,由王某剛繼承百分之十九的所有權份額,由王某芳、王某軍各繼承百分之七的所有權份額。

 

律師點評

公民合法的遺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本案中,王某強、李某麗夫婦先後去世,遺留有房產及存款,王某紅、王某芳、王某剛、王某軍四子女無法就遺產的分配達成一致意見而成訴。現雙方就存款為王某強、李某麗的共同財產無異議,而王某剛以涉案房屋有其出資為由,主張涉案房屋為其個人財產,未得到王某紅、王某芳、王某軍的認可,王某剛未就所主張的出資事實向法院充分舉證,且涉案房屋登記在王某強名下,即使存在王某剛出資的事實,亦不能僅憑此事實否定物權公示之效力。故對王某剛此項主張不予採信,涉案房屋為王某強、李某麗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涉案房屋的繼承,王某紅持有李某麗確立的公證遺囑,李某麗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在涉案房屋中屬於其本人及應繼承王某強的部分遺留給王某紅繼承。現王某芳、王某軍、王某剛雖對該公證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但均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反證,該公證遺囑為有效。王某剛雖向法院提供另一份所謂李某麗確立的遺囑,但該遺囑為他人代為打印且為複印件,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要件,無法否定上述公證遺囑的效力。故王某紅所持有的公證遺囑內容未附加其他條件,且其不存在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故該涉案房屋中屬於李某麗本人及其繼承王某強的部分,應由王某紅繼承所有。該涉案房屋其餘份額及存款,應由王某芳、王某紅、王某軍、王某剛依法律規定繼承。

現王某剛主張在法定繼承原則下多分遺產份額,並向法院提供了部分證據,王某芳、王某軍同意王某剛多分之請求,王某紅雖不予認可,卻亦未就此提供相應反證,故對王某剛的請求予以支持,具體多分比例由法院依法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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