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律師——母親去世後 - 父親處分遺產未經子女同意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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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合同律師——母親去世後,父親處分遺產未經子女同意有效嗎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確認趙某鵬趙某濤2019年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請求判令被告趙某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1975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趙某濤承擔。

事實和理由:趙某鵬孫某莉系夫妻關係,均系初婚,育有一子二女,分別為長子趙某坤、長女趙某潔、次女趙某君孫某莉2001年去世。被告趙某濤趙某坤之子,系被告趙某鵬之孫。

坐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原系趙某鵬孫某莉婚內承租的公房。2000年6月9日被告趙某鵬某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涉案房屋。合同約定:“二、雙方議定乙方(趙某鵬)按期一次將全部購房價款41577元交付甲方(某單位”。2000年7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被告趙某鵬名下。該房屋系被告趙某鵬孫某莉婚內購買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9年3月5日趙某鵬趙某濤簽訂《北京存量房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4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過户到被告趙某濤名下。該行為侵害了原告的繼承權,故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濤趙某坤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2019年3月5日趙某濤趙某鵬就涉案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二、趙某君提出的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應當以繼承或析產另案處理。三、涉案房屋屬於趙某鵬個人財產,趙某鵬有權任意處置涉案房屋。四、趙某鵬多次以書面、口頭等方式將涉案房屋過户給趙某坤趙某君無權主張涉案房屋的份額。

五、趙某君完全知悉且同意涉案房屋過户給趙某濤,並收取了15萬元補償,不存在趙某鵬趙某濤惡意串通的情況。六、涉案房屋已過户至趙某濤名下,不屬於趙某鵬遺留的遺產趙某君提交的遺囑中“賣房款”本就指稱不明,且應以“繼承糾紛”為由另案處理。

被告趙某潔辯稱,我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確認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時房屋過户的情況,我不清楚也沒有人跟我説過,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婚內購買的,應屬於我父母的共同財產。

 

法院查明

趙某鵬孫某莉系夫妻關係,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別為長子趙某坤、長女趙某潔、次女趙某君孫某莉2001年5月16日去世。被告趙某濤趙某坤之子,2022年2月19日趙某鵬死亡。

2000年6月9日,趙某鵬(乙方、買方)與某單位(甲方、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甲方座落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雙方議定乙方按期一次將全部購房價款人民幣41577元付給甲方。2000年7月13日,趙某鵬取得涉案房屋產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趙某鵬

2019年2月14日趙某鵬趙某濤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趙某鵬將豐台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趙某濤,並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

2021年3月16日趙某濤與案外人宋某剛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趙某濤將涉案房屋以8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宋某剛,並辦理了房屋過户手續。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趙某濤的實際賣房款應為293萬元,被告趙某濤認可賣房款為293萬元,但認為因户口未遷出,只實際收到了288萬元。

另,趙某君提交2022年趙某鵬立的代書遺囑一份,遺囑內容為“賣房款……等所有財產全部歸我女兒趙某君一人所有”。

 

裁判結果

一、確認趙某鵬趙某濤2019年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趙某君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涉案房屋系趙某鵬孫某莉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於趙某鵬孫某莉的夫妻共同財產,孫某莉死亡後,其在涉案房屋內應享有的份額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因此趙某君趙某坤趙某潔對涉案房屋均享有相應的份額。

根據趙某鵬趙某濤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內容可知,趙某鵬40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趙某濤,該價格明顯低於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趙某鵬趙某濤在明知該出售行為有可能損害房屋共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雙方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涉案房屋過户至趙某濤名下,該行為已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故趙某鵬趙某濤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為無效。原告主張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涉及趙某鵬遺產繼承問題,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本案不予處理,原告可另案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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