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單方拒絕履行,判決繼續履行支付價款 - ——s公司與蘭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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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單方拒絕履行,判決繼續履行支付價款 ——s公司與蘭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最近,關於股權轉讓糾紛的案件相對較多。今天的這件比較典型。

S公司在2019年912與蘭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s公司將自己持有的H公司的股權轉讓給被告蘭某,轉讓價款八百萬。協議約定價款分三期支付1、蘭某在協議簽訂後兩個工作日內向s公司支付100萬元定金;2、s公司完成工商變更手續後兩個工作日內,蘭某支付300萬元轉讓款;3、蘭某在全部接收h公司營業執照、印章、房屋租賃合同手續後六個月內,支付400萬元轉讓款。同時,協議第六條約定,蘭某未按約定期限向s公司支付轉讓價款的,每延期一天,按全部轉讓價款萬分之二向s公司支付滯納金。該協議簽訂後,s公司依約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將股權變更登記在蘭某及其指定第三人李名下,並於2019年12月3將營業執照、印章、房屋租賃合同交付給蘭某蘭某也實際接收h公司,並對h公司進行裝修改造。蘭某先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前兩期轉讓款,但第三期轉讓款僅在2019年12月13日支付了25元,尚拖欠s公司375元。s公司多次催告蘭某支付剩餘轉讓款,但蘭某均拒絕履行。s公司決定通過法院訴訟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經過朋友的介紹s公司委託了我們團隊。

蘭某竟然辯稱:s公司構成多處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承擔全額賠償責任。s公司不能完全交付醫院經營權,交割醫院經營物業、移交醫院財務賬套和資產,隱瞞案涉重大事項,至今醫院仍被侵權佔用,導致蘭某無法實際正常開展經營運營,造成蘭某實際損失和逾期利益損失,蘭某已經及時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現在支付條件不成就,s公司沒有權利要求蘭某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還應賠償蘭某的全部損失,s公司主張支付股權轉讓款並索要利息於法無據,與事實不符,不應得到支持。

團隊律師庭前進行了幾百頁的證據收集,法庭上憑藉着多年的經驗和專業的法律知識跟對方據理力爭下,法院做出瞭如下認定:s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蘭某與s公司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進行了磋商,且系蘭某在李某於2019年9月11日將h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發送給其後,其在微信中向李某主動提出在股權結構圖汪某後面加代s公司持有的內容。因此蘭某對汪某代為s公司持有h公司65%的股權的事實是明知。蘭某與s公司於2019年9月1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關於該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該合同雖然沒有原法定代表人汪某簽字,但s公司在轉讓方處加蓋公章,且s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證明汪某同意將持有的h公司的出資轉讓給蘭某,同意s公司將持有的h公司的出資轉讓給李某,且在協議簽訂後蘭某向s公司支付了股權合同中約定的定金100萬元,之後蘭某又向s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款300萬元。與此相對應,s公司也將h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汪某變更為蘭某,投資人變更為蘭某、李某,註冊資本由480萬元變更為3800萬元。因此,汪某對股權轉讓協議是同意的,且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s公司在履行合同的相應義務,蘭某在協議簽訂後亦實際履行了部分合同義務,故,s公司、汪某與蘭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對蘭某關於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的辯論意見不予採納。s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記的變更手續,將營業執照、印章等向蘭某進行了交付,s公司向蘭某交付房屋租賃合同和財務賬冊,蘭某多次拒收,因此,應為視為s公司完成了相應的合同義務。蘭某應按照合同約定向s公司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款375萬元。關於原告要求被告以800萬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支付從2020年6月3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延期付款滯納金的請求,s公司的該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一、蘭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s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375萬元。二、蘭某向生s公司支付延期付款滯納金(以人民幣元800萬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算,從2020年6月3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本案能夠獲得勝訴判決,是律師團隊庭前的辛苦準備和庭上的專業發揮。組織證據,理清邏輯,選準角度,書寫文書,開庭答辯,説服法官。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容不得一點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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