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夫妻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女方父母名下 - 後登記人起訴男方騰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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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夫妻男方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女方父母名下,後登記人起訴男方騰房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陳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搬離原告名下位於北京市順義區×房;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陳某傑原系被告趙某鑫岳父。被告趙某鑫同原告女兒結婚後居住在原告名下、位於北京市順義區×房內。2022年2月14日,被告與原告女兒經法院調解解除了婚姻關係。婚姻關係解除後,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儘快從該房中搬離,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搬出。被告的行為已對原告一家人的生活造成嚴重困擾,對原告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造成侵害。綜上,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現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貴院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鑫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房子是我父母讓我在這居住的,我父母與原告有訴訟,目前訴訟還在審理中。

 

法院查明

2016年6月23日,陳某傑之女陳某涵趙某鑫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女趙某昊2021年3月2日,陳某傑與北京建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住宅類),購買順義區×房屋(以下簡稱涉訴房屋)。該涉訴房屋登記在陳某傑名下。陳某涵趙某鑫趙某昊一直在涉訴房屋居住。

2021年12月16日,陳某涵起訴趙某鑫離婚糾紛一案,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出具調解書,調解雙方離婚。該案庭審中,陳某涵主張涉訴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由陳某涵趙某鑫各分得二分之一,後因涉訴房屋可能涉及他人利益,陳某涵撤回該項訴訟請求。

2022年2月23日,趙某賢郭某趙某鑫父母)起訴陳某傑合同糾紛一案,趙某賢郭某主張雙方系借名買房,要求解除合同,並由被告支付涉訴房屋相關款項及利息。在該案庭審中陳某傑不認可趙某賢郭某主張的借名買房,認可涉訴房屋購房款共計343萬多元,其中趙某賢郭某出資331萬元,趙某鑫陳某涵夫妻共同財產出資10萬元,陳某傑出資24 772元;裝修時趙某賢郭某支付陳某涵30萬元(包括契税48 646.52多元)。現本案在審理過程中。

本案庭審中,陳某傑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明確記載其證明目的是趙某鑫陳某涵因考慮趙某昊的上學問題借其名義購買涉訴房屋,而不是趙某鑫父母借其名義買房;陳某傑亦認可其不是涉訴房屋的實際產權人,認可是借名買房人,但該涉訴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是趙某鑫陳某涵趙某昊陳某傑陳述其以排除妨礙糾紛起訴趙某鑫,是因為其本人現在是不動產權證上的房主,其認為趙某鑫陳某涵已經離婚了,在一起居住不方便。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傑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妨害,是指非法、不正當地妨礙了權利人對物權的行使。妨害包括尚未發生但卻必然發生的妨害、正在發生的妨害和已經發生的妨害。對於尚未發生但卻必然發生的妨害,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對於正在發生的妨害和已經發生的妨害,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構成上述請求權的要件包括:第一,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律規定行使所有權權能的人以及他物權人。第二,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的行使具有可能性。第三,存在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事實。第四,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行為導致了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其權利。

本案中,依據原告陳某傑提交的證據目錄及當庭陳述,法院可以推導出陳某傑自認趙某鑫系涉訴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之一),而其本人僅是名義所有權人,且根據之前案件庭審筆錄中雙方確認的事實,該涉訴房屋的大部分購房款及裝修款均系趙某鑫父母支付,在此情況下,陳某傑僅在涉訴房屋名義所有權人主張趙某鑫造成妨害,要求其搬離涉訴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陳某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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