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中止與強制猥褻婦女既遂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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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17年1月9日,劉某某報警稱其被人強姦。劉某某稱,9日19時許其唱戲的老闆黃某駕車到文成縣南田鎮接她去青田縣萬阜鄉唱戲。在中途一個農莊附近,黃某將車子停下將車門鎖上後對劉某某實施了強姦。

強姦罪中止與強制猥褻婦女既遂的區別

庭上檢察院指控黃某強姦罪,黃某辯稱只是開玩笑,沒有想發生性關係,承認了將劉某某抱到駕駛座和副駕駛座中間扶手位置上並實施了摟抱、摸胸等行為,但並沒有爬到副駕駛座上脱劉某某的褲子並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檢察院提交的主要證據有:1.趙某(劉某某同事)、劉某(劉某某妹妹)、劉某某的證言;2.黃某的供述與辯解;鑑定結論;4.檢樣提取筆錄。證人證言內容表明黃某不顧劉某某的反抗,違背其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但除了劉某某其他證人均不在現場系來自劉某某描述的傳來證據。黃某的供述前後不一致,其最後一次的供述稱只是想和劉某某開玩笑,沒有強姦的意思。DNA鑑定結果顯示內褲襠部部位的布片、YD擦拭物未檢測出人精斑成分,左乳房周圍的擦拭物未檢測出STR分型。

一審法院青田縣人民法院認為:(1)黃某對相關供述前後反覆,後3份筆錄否認了從駕駛座爬到副駕駛座對劉某某實施摟抱、摸胸,在庭審中又辯稱只是想開玩笑並沒有想要強行和劉某某發生性行為;(2)劉某某的案發後及時報警,前後的筆錄穩定一致,且與證人劉某、趙某的證言及相關手機通信記錄可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一審判決黃某犯強姦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黃某不服,委託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律師在與當事人會見、閲卷後遞交了刑事上訴狀以及二審開庭申請書。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後,採納了辯護意見,改判黃某強姦中止,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案情分析:

(一)準確把握強姦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

在本案中僅有被害人的陳述,且被害人前後的陳述並不一致,存在多處矛盾。其他證人證言均是從被害人處聽來的,系傳來證據,證人與被害人關係密切,證言證明力低。故而,在證明強姦事實上,證據明顯不足,可疑之處較多,一審法院認定強姦罪既遂存在明顯的錯誤。

強姦案件的證據具有其特殊性,即強姦行為是否成立的直接證據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在這種“一對一”的情況下,簡單地採信被害人陳述或被告人供述都是不正確的。

通過以下幾種方法進行比較分析,可以確定被害人陳述的證明力。(1)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進行比較分析,發現兩者之間相互矛盾。本案雙方的供述均存在前後矛盾,但黃某的口供變化較大前後差異明顯,導致一審法官對其信任度降低,因而被判強姦既遂。(2)分析被害人的陳述內容。對被害人陳述證明力的分析,應當結合案發的時間、地點、條件、環境,注重細節的分析。通過細節,審查被害人的陳述是否清楚,是否符合邏輯,前後是否存在矛盾之處。本案屬於車內強姦,一般在車因為空間狹小,得手難度較大,而被害人的陳述中黃某卻較為輕易地得手顯然有違常理。同時,尚有多處細節經不住推敲,辯護意見已闡述,在此不贅。(3)分析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的印證力。本案間接證據鑑定結論:未檢出人精斑成分和STR分型、無受傷淤青、絲襪內褲均無破損;不能證明黃某與劉某某有實質性性行為。因此,本案間接證據與被害人陳述不能相互印證。

(二)強姦的中止與強制猥褻婦女的既遂比較分析?

接受委託時,根據當事人一審當庭的供述,我們曾考慮將辯護方向定為強制猥褻婦女既遂。最後經過多方的討論研究,決定以強姦中止辯護。

客觀上證據存在較大矛盾。如果進行強制猥褻的辯護,黃某的第一次、第二次供述十分不利,因為其在供述中承認了爬到副駕駛座對劉某某的親吻、摸胸等行為以及存在發生性關係的意圖。故此,若以強制猥褻罪來辯護,須推翻黃某之前的供述。研究警方在錄口供程序上的合法性,並不存在程序違法或刑訊逼供等足以徹底推翻供述的情形。因此,以強制猥褻的辯護空間不大。

法律規定方面,強姦罪中止與強制猥褻婦女既遂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有無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主觀推定必須依託客觀行為呈現。二者的客觀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現為相類似。強姦行為的故意表現在猥褻行為只是初級階段,必然要向着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方向發展。而強制猥褻行為在發展過程中,並未以發生性關係為最終目的,只需滿足其猥褻的心理即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被告人往往不會進一步強行發生性關係。本案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在於黃某主觀意圖的判斷,而其主觀思想除了黃某自己清楚外,無法具體地表現出來。我們無法證明一個人不存在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主觀意圖,只能是通過客觀的語言、行為證明其存在意圖。

綜上分析,若以強制猥褻辯護,雖然在量刑上可能更為有利當事人,但存在的風險也極大,若引起法官的反感更是得不償失。通過證據分析,並與黃某溝通後,最後我們決定以強姦中止的辯護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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