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強行接管年邁父母財產構成侵犯老年人財產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珠海香洲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禁止女兒對母親家庭暴力

子女強行接管年邁父母財產構成侵犯老年人財產權

老人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每月擁有固定收入,卻被女兒限制消費、暴力對待甚至強行接管財產失去自由。近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的當事人——年已70歲的林某發出了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王某對其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為;裁定有效期內,禁止王某騷擾、跟蹤、接觸林某,禁止王某進入林某住所。

母親不堪家暴申請保護令

林某多年前與丈夫離異,獨自將女兒王某撫養長大。王某結婚成家後,林某一直獨居在自己名下位於珠海市香洲區的A房屋內,每月有退休金8000餘元。近年,王某也離異並帶着兩個年幼的孩子生活。

2020年春節,王某將母親接到自己家。之後,王某提出讓母親將銀行存款交給其保管,還要求母親搬到自己家中常住,把A房屋用於出租。林某不同意,母女兩人發生爭吵,親屬前去看望林某,也被王某趕走。2020年5月7日,林某要求回自己家,王某不同意並搶走了母親的手機,後林某趁王某不注意偷偷離開。當晚,王某怒氣衝衝地來到母親家,對母親大聲謾罵,砍斷固定電話線,持鐵錘砸屋內東西,用菜刀大力剁砧板,威逼林某同意搬出A房屋。5月13日,王某請搬家公司強行搬走了A房屋內傢俱電器、按摩椅、保健牀墊等林某常用物品,還更換了A房屋門鎖。林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對民警稱母親有精神病,家庭糾紛不需要警察處理。

2020年6月8日,無家可歸、多方求助無果的林某向香洲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起訴王某物權保護糾紛,要求王某不得對其施暴及騷擾,歸還強行拿走的手機、房產證、傢俱電器等財物,停止侵佔A房屋。

女兒申請複議母女各執一詞

審查,香洲區法院於2020年6月9日為林某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王某不服,申請複議,要求撤銷保護令。王某稱其要求母親一起居住、代管母親財產是為了保障母親的財產安全,以免母親被保健品推銷人員欺騙,拿走房產證是為了不讓母親被騙將房屋拿去抵押借款搞傳銷。但是母親不聽勸告,自己不得不“教育”母親,搬走傢俱等。林某則稱自己並沒有購買鉅額的保健品,更沒有抵押借款搞傳銷的打算。她只是偶爾購買一些正規的保健品,最貴的是購買過一張1萬餘元的保健牀墊。平時女兒只要發現她購買了女兒不同意買的東西,都會去商家吵鬧強行要求退貨,讓她既無消費自由,又顏面盡失。

法官辨法析理女兒當庭認錯

針對王某提出是因林某不理性購買保健品才要求代管其財產的問題,承辦法官對王某釋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明確指出王某強行要求母親搬到自己家中居住、侵佔母親房屋是侵犯老年人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而其謾罵、恐嚇、打砸物品、搶走手機等“教育”母親的行為已經構成家庭暴力。如果違反保護令再犯,法院將依法對其處以罰款、拘留措施。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王某稱自己不懂法律,出發點是為了保護母親的財產安全,並非真心想對母親施暴。經過法官的教育,已經認識到錯誤,今後保證尊重母親,絕不再犯。承辦法官又對林某進行了勸説,倡導其理性消費,在合理限度內購買保健品。

最終,香洲區法院裁定駁回了王某的撤銷保護令申請。對於林某起訴的物權保護糾紛,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三日內返還強行拿走的林某的物品,一年內不干涉林某生活,不進入A房屋。經香洲區法院多次回訪,王某未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也已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約定事項。

■法官説法■

老年人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支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百善孝為先。孝敬父母首先應當尊重父母,這既是做人的道德底線,也是法律對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對自己的財產有獨立支配權,成年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父母的財產權。如果老人確實存在用自己的財產不理性消費的,子女應當好言勸説,或者對不法分子進行舉報。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為父母好為由對老人實施謾罵、威脅、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奪取財產等家庭暴力行為。當子女侵犯自己合法權益時,老年人也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