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入股流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我國土地入股流程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當人們成立公司的時候,除了金錢可以作為出資方式,土地也可以作為資本之一來進行入股合作,這也顯示出了土地的重要性。尤其這樣的現象在於農村特別普遍,同時給農民帶來了極大的利好機會。那麼,我國土地入股流程是什麼呢?小編綜合整理相關知識,為大家做出介紹。

一、土地入股合作模式是什麼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權利人將土地使用權和投資者的投資共同組成一個公司或經濟實體。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處理社員私有土地的辦法。對社員入社的土地,根據其常年產量評定為若干股,作為交納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紅的依據。評定社員入社土地的產量,主要根據土地的質量和實際產量,以使每個社員的利益不受損害。土地入股並沒有改變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權已與使用權相分離,為進一步過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礎。

二、我國土地入股流程是什麼

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1、註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徵為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登記註冊,核發證明,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為出資。

2、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才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將土地使用權過户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項:

1、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1)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2)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不能作為出資使用,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否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3)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為國有土地。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未設權利負擔,土地使用權必須是乾淨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地2款規定,禁止“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交付使用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登記,兩項義務不可分割,否則股東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税費成本

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根據不同税種其處理有所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營業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文)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土地增值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21號文)第5條規定:對2006年3月2日以後發生的,被投資、聯營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説被投資、聯營的企業並非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

【企業所得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繳納所得税(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印花税】根據印花税規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税目徵收印花税,其計税價格應當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為依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並不是任何土地都可以入股,而且土地入股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關於我國土地入股的流程,如果在公司註冊資本中進行土地出資,必須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也需要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土地的價值,最後一定要給予登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