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後租賃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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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後租賃合同的處理方法是:
1、債務人已全部履行,而對方當事人尚未履行。對此情況,管理人應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勢必給債務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繼續履行合同時,由管理人接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
2、債務人尚未履行而對方當事人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對此情況,管理人應當選擇解除合同,否則構成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對方當事人的債權可作為破產債權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
3、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雙方均未履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不利於破產財產清償時,管理人應決定解除合同,如對破產財產清償有利,應決定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企業破產後租賃合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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