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對於已經判定的子女的撫養權想要變更,首先一個是雙方達成共識。其次就是起訴變更,變更的一個條件有以下的情形:
1、與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再具備能力撫養子女的,即可能會因為嚴重疾病而無法撫養;
2、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存在家暴的情況,或者是説所在的環境對孩子的成長是不利的。
3、年滿8週歲後,子女決定跟隨另一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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