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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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條第2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 父母;
(2)兄、姐。
依照《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1) 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
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