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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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注意事項:
1、遺囑公證不能委託他人代理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後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遺囑公證細則》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可見,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説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公證遺囑採用打印形式。
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
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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