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非主要責任交警有權扣車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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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
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交通事故非主要責任交警有權扣車麼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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