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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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有什麼?
律師解析: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範圍具體如下:
(1)喪葬費。喪葬費即安葬死亡病人所必需的費用,包括存屍費、葬禮費、火化費、辦葬期間有關人員合理的吃、住、交通等費用;標準按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生活補助費,死者是唯一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的必需生活費全部由當事醫院負擔;還有其他扶養人的,當事醫院一般只負擔死者生前負擔的那部分。標準與殘疾喪失勞動能力應賠償的扶養費相同。
(3)死亡的補償費。按照規定,死亡的賠償金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賠償最長不超過六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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