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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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律師解析:欺詐發行股票罪的立案標準:
(1)行為人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500萬元以上股票的;
(2)實施了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行為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具有轉移或隱瞞所募集資金等其他後果嚴重或情節嚴重情形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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