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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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由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基本權能組成。
侵犯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權的財產。根據刑法典第91條的和92條的規定,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它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而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以公共財產論。
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個體户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作為侵犯財產罪的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經濟價值,其具體的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也可以是代表一定經濟價值的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有價票證,也可以是電、煤氣等無形物。
同時,作為侵犯財產罪侵犯對象的財產必須具有所有關係,即必須是依法歸國家、集體或者公民個人所有的。如果是無主物或者遺棄物則不能成為本章罪的犯罪對象。因此,侵犯創優人非法佔有的財物,歸根結底還是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仍以侵犯財產罪論處。客觀方面表現非法佔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侵犯財產的行為表現多種多樣,但基本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是以各種手段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敲詐勒索、哄搶和侵佔等;
二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除了搶劫罪和破壞生活經營罪以處,侵犯財物的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侵犯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主體有是一般主體,有特殊主體本世紀末章的多數犯罪是一般主體,如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少數犯罪是特殊主體,要求由具備一定身份的人員構成,如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7條第三世界國家款的規定,對於搶劫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侵犯財產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本章的多數犯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的。所謂“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者他人的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已有或者歸第三者佔有。而這裏的“第三者”,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集體。
這裏的“佔有”在不同性質的犯罪中有不同的含義,可以是完全排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對財物的控制而永久地佔有,如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等;也可以是為暫時使用而短期非法佔有,如挪用資金罪。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則是以非法毀滅、損壞公私財物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貪圖錢,追求享樂,好逸惡勞,泄憤,嫉妒或者陷害他人等,犯罪動機一般並不影響本類犯罪的成立,但是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侵犯財產罪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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