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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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引誘幼女賣淫罪的成立條件包括: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幼女賣淫的行為,其中幼女一般指未滿十四周歲的女子;
3、主體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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