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如下:
1、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對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包括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可能有錯誤,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並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審理前撤回抗訴的,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後不派員出庭,且未説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訴訟參與人。
人民法院審理申訴人申訴的再審案件,申訴人在再審期間撤回申訴的,應當裁定準許;申訴人經依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按撤回申訴處理,但申訴人不是原審當事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

刑事抗訴案件再審規定是什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