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動犯和行為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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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 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二,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為人一着手實行犯罪為標誌;而行為犯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三,二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的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為,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舉動犯和行為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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