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的詐騙依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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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是否詐騙的關鍵,不是看是否有借條,而是看借款人的行為和相關綜合情況。在實踐中,借款型詐騙犯罪民間借貸糾紛的外觀上很相似,都表現為借款人欠錢不還,而當借款人被指控為存在詐騙行為時,借款人往往會拿出借條、借款合同等出來證明雙方是合法的借款關係,而非詐騙犯罪。借條的內容,一般是借款給雙方的信息和借款數額,還款日期等。一般而言,還款日期的約定是一種歸還意願的體現,但是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和借貸詐騙犯罪的區分,最關鍵的,還是要看借款人是否採用欺騙手段和借款時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民間借貸,在借款行為發生時,借款人並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主觀上有還款意願,但是卻在借款後,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無力償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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