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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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是指知道這個事實後1年內必須行使的撤銷權,不然作廢。5年是指有5年的時間來知道這些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如果5年之內還沒有發現債務人有諸如放棄債權、無償贈與、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那麼只要過了5年,就無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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