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理履行和債務轉讓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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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不同
債務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包含兩重債務關係,一個是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原生性債務關係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的次生性債務關係。
而債務的轉移中間依然只有一種債務關係,那就是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係。
2、生效的要件不同
第三人的代為履行為債權人實現利益增加了一定的保障,有利於債權人的實現,故不須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讓使得原債務人免責,因而受讓人履行能力對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至關重要,故其生效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3、法律後果不同
債務轉讓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後,第三人(受讓人)成為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而不能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債權人只能要求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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