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以物抵債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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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的司法解釋如下:
1.以物抵債調解書僅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內容是否合法作出的判斷,其公權力介入體現在確認協議的合法性上,以物抵債的民事調解書並不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2.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以物抵債的執行和解協議也不能直接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總的來説,以物抵債的協議書、調解書以及執行和解協議均遵循債權形式主義的原則,即需要通過登記或交付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強制執行以物抵債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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