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是否需要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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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併是否需要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

公司合併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係。因此,公司合併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併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併,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併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併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説,合併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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