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債權是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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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債權是否消滅
公司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都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公司與自然人又有所不同,那便是公司在“死亡”時需先進行清算,也只有在清算後才能明白公司所欠的債務有哪些,那麼公司解散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於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是一般解散;二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東請求解散。無論哪種解散,在解散時均由清算組對債權債務問題進行清算,並對債權進行回收。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企業解散,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解散。公司決定解散後,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清算,清算並辦理註銷登記後,公司歸於消滅。由於經合法清算後的公司剩餘財產,由股東依法進行分配後歸股東所有,因此,股東在公司註銷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股東仍然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因此,企業解散後,債權並未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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