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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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是一樣的,其實不然,兩者雖都是目前公司違法中發生率較高,危害應大的違法行為,但還是不一樣的,那麼它們的區別在哪裏呢?小編就通過這篇文章給大家介紹一下。

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有哪些

1、行為主體的差異

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

虛假出資的行為主體:本行為的主題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所謂股東是指公司的出資人。

2、行為欺騙對象的差異

虛報註冊資本行為的欺騙對象:從其概念中可以知道,本行為欺詐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部門。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

虛假出資行為的欺騙對象:本行為欺詐的對象是依法認足並繳足出資的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還包括受到欺詐的公司的債權人及社會公眾。

3、行為方式的差異

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方式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這裏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後,由依法設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後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户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

至於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註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營場所等。但不論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還是其他欺詐手段,都是為了虛報註冊資本,併為虛報註冊資本服務。虛報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於所申報的資本。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説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説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於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於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註冊資本不符。

虛假出資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户:

(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行為發生時間的差異

虛報註冊資本:一般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虛假出資:本行為發生的時間一般在公司成立前。

綜上所述,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想必大家也有了瞭解,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此行為的隱蔽性和多變性,使有關部門再認定和查處時難度大,不易發現,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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