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抽逃做賬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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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註冊資本抽逃做賬會如何處罰?

註冊資本抽逃做賬會如何處罰?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二、抽逃註冊資本的表現形式

由於抽逃資本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抽逃資本行為多數情況下比較隱蔽。從現實情況看,企業抽逃資本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雙方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股東合夥作弊(或控股股東單方作弊:單方作弊),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此方式一般抽逃時間與註冊日期接近,金額大且為整數(或幾筆金額合計為整數),長期掛其他應收款,掛帳方多為股東或關聯方,理由多為採購材料等,或抽逃資金後不做帳,貨幣資金帳實不符。

2、企業成立且資本到位並驗資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部分,股東以購買設備等為名,用假購物收款收據入賬,虛構“購買存貨和固定資產”事宜,達到抽逃註冊資本。此方式帳務處理時無採購發票(聲稱是私企,開發票價高),將銀行存款通過虛假購物變為帳存實無的實物資產達到抽資。

還有可能將註冊資金中貨幣出資的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後用其他非貨幣資產補賬,此情況從實質上分析同樣是抽逃註冊資本,因為已經將貨幣出資部分在企業成立後抽走。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產權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過户(半年或1個月,增資2004年7月1日後新規定應先過户),無產權證的(如機器設備、存貨)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交接,應視同虛假出資。或又將出資實物再次進行投資,而投資主體非該企業,而是原出資股東,通過多次投資達到抽資。

在註冊企業後都將會繳納一定的註冊資金,在後續的經營過程只是可以合理的使用註冊資金,如果出現了投資人或者股東出現了惡意抽逃資金的行為後,不僅會給企業的經濟造成損失,同時也是會不利於經濟社會的秩序和治安,所以在出現此類行為後要責令改正並扣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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