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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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成立要件是:
轉讓協議的簽訂人具備轉讓和被轉讓的資格,均系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對轉讓條款協商一致,依法進行。股權轉讓合同屬於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情形,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方未當然取得股權額,受讓方要取得股權必須在完成股權的交付方可,即才發生物權變動,受讓方取得股權成為股東。

股權轉讓協議成立要件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確定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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